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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涉民企案件6563件103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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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6:27

11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护航民企发展”相关情况,以及近期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介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仅去年,我省就有3件案例入选高检院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个月,有1件案例入选高检院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发布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涉民企案件6563件10304人,其中逮捕7528 人,不捕2776人;审查起诉涉民企案件20727件31149人,其中提起公诉27141人,不起诉4008人。

王方林表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省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总体上呈现涉案人数多,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人数多,但不捕不诉的人数相对较少的“两多一少”特点。

近期,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切实践行检察新理念,依法平等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涉诉案件,助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提出25条具体举措。

《意见》共五个部分,二十五个条款。第一部分阐明了关于民营企业保护的四大司法理念,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从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重点以及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机制。同时,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履职机制,优化司法办案措施,力争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检察服务。

《意见》还有很多举措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质效。比如,为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要求严格落实民营企业相关涉罪人员逮捕上提一级审批机制,加强上级指导把关;为了前移保护的端口,强化诉前过滤职能,《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于不构成犯罪、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采取轻缓司法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介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有效畅通民营企业的救济渠道,《意见》规定了“涉民营企业信访快速处理机制”,对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首办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为了给正在服刑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处理企业事务提供便利,我们积极与监管场所协作探索开设处理企业紧急业务的“绿色通道”,通过视频实现“家门口的探监”。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