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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犯下洗钱罪,检方公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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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1:21

11月24日上午,以反洗钱犯罪暨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前沿问题为主题的第四届金融检察论坛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成功举办。

论坛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1.刘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利用昆明某公司的短信平台,以美团商户平台系统升级为由,向被害人手机发送含有虚假美团网站链接的短信,以平台升级需认证为由,诱使被害人点击链接后填写银行卡信息,从而窃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中间业务平台消费、套现。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吴某发送上述手机短信,导致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被使用交易30笔,共计损失人民币1944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背景下,信用卡诈骗罪突破传统实体卡的限制,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互联网、移动终端进行冒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徐某某洗钱案

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其丈夫曹某某(另案处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且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为规避法律责任,与曹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协助曹某某出售二人名下的房产和汽车,并将售得款项、存款等资金归集至其银行卡中。2018年5月2日至18日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银转账2098万元人民币至赵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上,后被用于其女儿在美国的生活、学习开支。经查明,其中1990万元系曹某某集资诈骗的违法所得及收益。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后徐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上游犯罪为金融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徐某某帮助丈夫处置、转移赃款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加大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中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追赃挽损,关系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3.房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以来,曹某某(已判决)等人设立江苏AW投资股份有限公司、FW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AW系”公司,并设立大量分公司、子公司,以居家养老服务等名义,以8%至36%不等的高息为利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达人民币100亿余元。被告人房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14人在“AW系”子公司中分别担任业务员、业务主管等,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经释法说理,所有1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且认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提出从宽处罚的精准量刑建议。2020年4月2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通过量刑建议计算表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被一审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首创精准化量刑建议计算表,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领域推动类案精准化量刑,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化解社会矛盾。

通讯员 胡莹 孙庆辉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