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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龙虾”,你吃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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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18:42

(图片来源于网络)

每到龙虾上市季节

各种打着“盱眙龙虾”旗号的

龙虾店、大排档

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占领市场

着实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

这不,南京市秦淮区就有一家餐馆,因其店内标识牌上的“盱眙龙虾”六个字,就被“盱眙龙虾”证明商标持有人江苏盱眙龙虾协会告上了法庭。

2016年5月,盱眙龙虾协会委托代理人曾强在被告餐馆处点餐消费,取得发票和名片,发票所载金额为119元,并将当时的发票和店铺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有公证时拍摄的店铺现状、发票及名片的照片,被告店外宣传旗帜、店内招牌菜推荐图、店内悬挂的“盱眙龙虾会员店”铜牌及订餐卡上均突出使用了“盱眙龙虾”四字,同时,店内悬挂的三块铜牌上均印有圆形龙虾图标。

盱眙龙虾协会认为:涉案店铺未经盱眙龙虾协会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带有 “盱眙龙虾”标志的铜牌、字牌,经营场所内外突出使用“盱眙龙虾”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盱眙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餐馆有点委屈,当庭表示:

1、餐馆在龙虾经营过程中聘请的是来自江苏盱眙专业的厨师团队,店内悬挂的相关铜牌、旗帜、证书皆由该厨师团队提供,餐馆并不知道其未经合法授权。

2、餐馆从2016年4月份开始经营,2016年6月中旬就已不再经营,经营时间很短,同时由于媒体多次报道食用龙虾会导致横纹肌溶解症,所以龙虾经营状况不好。

3、餐馆内有关“盱眙龙虾”的旗帜、铜牌等设施早已拆除。

4、原告提出的损失金额并未明确所谓的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法院对这起“龙虾案”是怎么认定的呢?

日前,记者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明商标系以“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证明商标,根据《“盱眙龙虾”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特定出产地域、二是盱眙龙虾本身所具特质、三是加工制作过程有特殊要求。原告作为该商标注册人,有权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该证明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的经营主体,有权禁止其使用并追究该主体的侵权责任

被告餐馆用于宣传旗帜、招牌菜推荐图、店内悬挂的“盱眙龙虾会员店”铜牌及订餐卡上的“盱眙龙虾”文字标识以及店内三块铜牌上的圆形龙虾图标均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中 “盱眙龙虾”文字标识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圆形龙虾图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商标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圆形龙虾图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馆一次性赔偿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44719元。

至此,这场“盱眙龙虾案”宣告结束。

通讯员 铁法 紫金山记者 陈菲